「出pool」才算人生勝利組?重尋教會歷史中的獨身主義(中)

2023-06-14 / 林朗熙 播道會港福堂傳道

早期教會對獨身生活的鼓勵,隨着教會發展,逐漸成為教會推崇的生活模式。與此同時,隨着教會領袖和神學家更多討論婚姻及獨身的意義,獨身逐漸成為一種相對而言更有「益處」的生活模式。著名教父奧古斯丁在《論婚姻的美善》(De Bono Coniugali, On the Good of Marriage)一文中,反駁當時對婚姻及性的極端觀點。一種觀點否定上帝設立婚姻,性則是邪惡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婚姻中對伴侶忠誠,其價值等同於在修道團體中守獨身。奧古斯丁認為兩者皆不正確。[1] 在他而言,雖然上帝在亞伯拉罕的時代設立婚姻,為要滿足他對以色列人的心意,但是耶穌基督的來臨象徵新時代的開始。在耶穌基督的時代,獨身和婚姻同樣有美善的意義,不過獨身的美德仍然相較婚姻為高。奧古斯丁強調每個人是否應守獨身,則需要視乎個人的情況作決定,不能一概而論。[2] 在另一篇著作《論獨身的神聖》(Of Holy Virginity)中,奧古斯丁進一步以聖經的教導和耶穌基督(及其母親瑪利亞聖靈感孕)的例子,以論證獨身的意義。奧古斯丁認為獨身意味着一個人選擇愛耶穌基督過於世上其他的異性,並且當他們以敬虔的態度守獨身和拒絕性行為,他們所享受的福分形同不能朽壞的天使一樣。[3] 奧古斯丁的態度可以代表基督教會在改教前的態度:同意婚姻有其正面意義,但是獨身所得到的祝福可以更多。不過在這個時候,獨身未成為對神職人員的絕對要求,這點要到教會體制發展和律例改變時才會出現。

步入中世紀後,教會的發展和擴張、更多修道團體及修道院的建立,鼓勵信徒參與與其他獨身信徒過群體生活,獨身生活逐漸受到推崇。然而,修道主義和獨身主義的緊密關係,則要在天主教廷正式確立神職人員的獨身要求之後,才開始建立。最早期的神職人員獨身要求,大概出於公元四世紀末期的一連串主教會議及教會會議。雖然當時只是限制一部分的神職人員需守獨身或放棄原來的婚姻,但是隨住時間過去,要求獨身的範圍日漸擴大。獨身要求擴大的原因,大抵是中世紀早期的神職人員在道德上出現各種問題,特別是男女關係混亂,導致出現不少神職人員婚外情或有私生子的情況,甚至部分會任命自己的兒子繼承教會職務,造成教會生活腐敗。天主教庭為求解決問題,加強原來針對部分神職人員的獨身要求,並於公元十一世紀開始規定已婚的神職人員不能進行特定的宗教儀式,或為信徒提供任何服務。[4] 至公元十二世紀的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Second Lateran Council),更要求「任何主教、司鐸、執事、五品、隱修士及修士團的成員」不可有任何婚約。[5] 至此修道主義正式與獨身緊密連結在一起,任何希望成為修士的信徒,都必須過獨身的生活。希望成為神職人員的信徒,更不能有任何婚姻關係,形同以教會律令強制守獨身。

修道院為當時的信徒提供家庭以外的另一種生活形態。作修士不是一個人獨自修行的旅程,而是一群委身的人參與群體生活。這種生活形態對當時不少人而言,比起婚姻和家庭,有更大的吸引力。值得留意的是,當時的修道主義容許女性的修道團體組成,獨身的女性在這些群體中,相較已婚的女性有更多學習及事奉的機會。中世紀的天主教會不接受按立女神職人員,不過接受女性在修道群體中事奉,甚至一部分女性於死後被天主教廷封聖。[6] 此外,著名的神秘主義者當中,如諾里奇的朱利安(Julian of Norwich)、嘉德琳(Catherine of Siena)等皆為女性。中世紀教會高舉獨身的理由,雖然於今日而言未必合理,但是獨身確為當時的女性提供更多的事奉機會。

基督新教確實未有繼承中世紀教會的諸多的傳統,而縱觀歷史發展,我們不難留意過份高舉獨身意義的弊病。未有獨身恩賜的人,為求擔任神職人員或修士這類令人羨慕的崗位而被逼強制獨身,情感和需要未有得到合適的滿足,反而會衍生其他問題。不過修道群體和教會生活的發展歷史,可以從另一角度協助我們反思今日教會的生活形態。教會群體的存在,應該為不同生活形態的弟兄姊妹,提供信仰上的鼓勵和支持,而非過份高舉某一種生活形態。在教會內的信仰生活,又能否為獨身者提供更大的支持,提供更多的事奉機會?抑或當社會文化嘲笑獨身者「毒男」「剩女」的風氣滲入了教會時,我們會否在無意之中,於心態和行動上標籤獨身的弟兄姊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中世紀教會高舉獨身價值,甚至將之絕對化為神職人員的要求,固然值得商榷。不過,今日我們若只相信家庭價值為信徒的惟一出路,以為不選擇婚姻生活的信徒是問題的,而需要努力為他們尋找合適的另一半,則無疑同樣矯枉過正。若我們不希望教會的生活形態過於單一,就需要思想如何在教會生活中容納不同人生選擇的弟兄姊妹,使他們在教會有同樣美好的屬靈生活及事奉。

新教改教者對天主教修道主義及獨身文化的猛烈抨擊,不過他們對獨身的關注及討論,並不少於當時的天主教會。他們所尋求的出路,值得我們留意和思考。作為基督新教的繼承者,今日我們如何理解獨身概念,將會影響教會群體生活的多元性。(下文續)

[1] Bonnie Kent, “Augustine’s On the Good of Marriage and Infused Virtue in the Twelfth Century,”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41, no. 1 (March 2013): 119.

[2] Ibid., 120–22.

[3] St. Augustine, De virginitate (On Holy Virgnity), 11.; Translated by C.L. Cornish. From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First Series, Vol. 3, edited by Philip Schaff. (Buffalo, NY: Christian Literature Publishing Co., 1887.); Revised and edited for New Advent by Kevin Knight, <https://www.newadvent.org/fathers/1310.htm> (accessed 31 Mar 2023).

[4] 潘國忠:〈獨身聖召在教會中的發展〉,《神思》二零零三年第五九期,頁15-34。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periodical/spirit/S059b.htm(下載日期28/03/2023)。

[5] Canon 7, The Canons of the Second Lateran Council, 1123, from H. J. Schroeder, Disciplinary Decre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s: Text,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St. Louis: B. Herder, 1937), 195–213; available from Fordham University Medieval Sourcebook, < https://sourcebooks.fordham.edu/basis/lateran2.asp> (accessed 28 March 2023).

[6] 邱清萍:《教會歷史中的女性事奉 – 中世紀》,基督豐榮團契。https://ficfellowship.org/tc/事工文匯/教會歷史中的女性事奉-中世紀/(下載日期29/0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