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21:12-21

鄒賢程傳道

◆經文範圍:21:12-21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經文解析 

① 12-13節是「不可殺人」的補充, 這裡說明謀殺與誤殺的分別。誤殺的, 有「逃城」的設立, 讓犯誤殺的人在哪裡生活, 不能離開, 也不用被報復追殺。這是現代監獄制度的雛型。 

②15與17節, 是「第五誡」的補充。這裡可以看見: 打父母與咒罵父母是同等懲罰。兩者都是沒有「尊榮父母」。懲罰是非常嚴重的--「治死」。可以看出上帝如何重視這誡命。 

③ 20-21節, 是對奴僕的保護, 打死奴僕要受刑罰。21節原文意思不是說: 一兩天後才死,就不用懲罰。原文的意思是: 「一兩天後能站立」(意思是康復), 就沒有罪, 當時的奴僕是主人的財產, 所以有一定的管轄權, 但不能對奴僕造成嚴重的傷害。待參考明天26-27節的補充。 

  1. 16節, 人口販賣是不人道的事情, 在這裡已經被律法所禁止。18節, 彼此相爭引致打鬥, 打傷人的需要承擔傷者的工作損失和醫療費用, 這是現代法律對受害者作出適當賠償的雛型。

◆思想問題 

① 最近,常聽到有關與被騙到東南亞工作的非法禁錮行為, 你認為上帝的律法對拐賣人口的行為作出嚴重的懲罰(治死), 合理嗎? 為甚麼?  

② 人類關係的複雜性, 很難以簡單的幾條法例來處理所有現實的問題。「約書」提供一個精神和法則, 讓當時審判官有一個標準, 不致偏離原則,與現代法官和法庭有一定的類似。你認同現代法律的制度嗎? 法律條例若與聖經的教導違背的時候, 你會如何選擇呢?  

◆誠心所願 

按公義審判的主上帝, 祢的法則是純淨, 祢的律法使人歸正。可惜, 人的罪性和私慾的引誘使我們偏離了祢的吩咐, 世界充滿著各種的罪行, 殺人、姦淫、打鬥、人口拐賣種種祢所厭惡的行為充斥在世界中, 成為常態。求主憐憫, 使我們得脫離罪惡的綑綁, 在罪惡中仍然靠著祢的恩典站立得穩。祈禱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